
國家鐵路局、工信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已于11月初發布了關于消費性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中,提到消費型鋰電池貨物的定義,消費型鋰電池貨物主要用于手機、便攜式電腦、數碼相機、電動玩具、移動電源等消費類電子產品的鋰金屬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貨物,屬于第九類危險貨物,在《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中的鐵危編號為91042、91043、91045、91046。
本次《意見》是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和標準下的,對于鋰含量不大于1g(2g)的鋰金屬電池(組)、能量額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鋰離子電池(組)等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78、79的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通過鐵路運輸時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鐵路運輸時,可由承托雙方按照本指導意見及鐵路貨物運輸有關規定辦理;通過中歐班列等國際鐵路聯運時,還應當符合國際聯運有關規定。
此外《意見》提到,消費型鋰電池(例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現破損、回收或者處理的鋰電池等)屬于《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72所列范圍的鋰電池,不應通過鐵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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