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官網信息,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工作局對《浦東新區金融機構碳排放核算與信息披露指引(草案)》進行公眾意見公開征求。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3月12日至4月12日。
▌制訂指引目的
為推動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機構開展碳排放核算與信息披露工作,進一步完善浦東新區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促進浦東新區低碳轉型和綠色發展,根據《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滬府發[2021]15號)、《上海加快打造國際綠色金融樞紐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21]2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浦東新區碳達峰實施方案》(浦府[2022]171號)、《上海市浦東新區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方案及實施方案》(浦府[2022]53號)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以下簡稱“本指引”)。
▌主要目標
完善碳排放信息數據統計基礎,指導金融機構科學開展碳排放核算,規范碳排放信息披露。探索建立碳排放相關標準,構建職責清晰、協同高效的部門協作機制,加快浦東碳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產業的支持力度,促進浦東低碳轉型和綠色發展,助力實現國家雙碳目標。
▌基本要求
該指引適用范圍包括注冊或經營在浦東新區的金融機構,涵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及其他從事金融服務的機構。具體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從事金融服務的機構。
該指引還將對碳排放核算、碳排放信息披露、碳排放數據質量、碳排放核算與信息披露依據提出基本要求:
◆第五條(碳排放核算)
金融機構應針對自身經營及投融資活動中產生二氧化碳排放量予以核算,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
◆第六條(碳排放信息披露)
金融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對碳排放核算對象、核算邊界、核算依據、核算內容、披露比例、數據質量等內容,以一定形式向金融監管部門、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或公眾予以披露。
◆第七條(碳排放數據質量)
金融機構應對碳排放核算數據質量予以評估。金融機構應優先選擇高質量碳排放核算數據源,不斷提高碳排放披露數據質量。
◆第八條(碳排放核算與信息披露依據)
金融機構應根據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并結合浦東新區制定的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碳排放核算與信息披露指導性文件,開展碳排放核算與信息披露。
▌碳排放核算
在第三章 碳排放核算中,該指引從核算邊界、核算原理、核算內容、核算頻次提出進一步要求。
◆第九條(核算邊界)
核算邊界按自身經營碳排放核算及投融資碳排放核算,分別要求如下:
◇ 自身經營碳排放核算邊界。
◇ 投融資碳排放核算邊界。
◆第十條(核算原理)
自身經營碳排放核算遵循“碳排放量=活動水平×碳排放因子”原理,投融資碳排放核算遵循“碳排放量=歸因因子×被投對象碳排放量”原理。
◆第十一條(核算內容)
自身經營碳排放核算。金融機構應核算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及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并進行總量核算,鼓勵開展人均/密度核算。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核算。
投融資碳排放核算。金融機構應開展總量核算,鼓勵開展強度核算。
◆第十二條(核算頻次)
"金融機構應每年至少核算一次自身經營及投融資活動碳排放,鼓勵金融機構每季度或每半年核算一次。" ▌碳排放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披露主體)
注冊或經營在浦東新區,并符合相關披露要求的金融機構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總部在上海的金融機構由總部統一開展碳排放核算與信息披露的,一級分支機構無需另行披露。
◆第十四條(披露內容)
金融機構應披露一定時期內的自身經營及投融資活動碳排放信息及相關工作情況。披露內容需要包括基本信息、碳排放信息、相關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披露方式)
金融機構應向金融監管部門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披露碳排放信息,鼓勵向公眾公開披露碳排放信息。
◆第十六條(披露形式)
金融機構應采用獨立報告或集成嵌入其他報告等形式進行披露,兩種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披露頻次)
"金融機構應于次年6月30日前披露當年碳排放核算結果。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披露頻次。" ※ 以勒申明: 本文內容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以勒標準尊重知識產權,如轉載內容涉及版權問題,煩請聯系我們及時處理。翻譯/整理不易,凡轉載或引用本網站內容,請注明來源:杭州以勒標準,感謝您的支持!更多法規資訊實時跟蹤,可搜索“以勒標準”官方微信公眾號,獲取第一手法規資訊,掌握最佳貿易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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