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落實農藥監督管理職責
自2017年《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實施以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認真履行職責,農藥管理服務能力不斷提高,保障了全省農藥生產經營正常運行。目前,我省部分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5 年有效期即將屆滿,將陸續進入延續換證期。各地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完善農藥生產經營許可審查審批風險防控機制,依法依規做好許可延續換證工作,有效保障農藥企業規范有序開展生產經營和農藥市場穩定。
▌延續辦理要求
(一)申請主體和時間。
持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和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相關主體,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90日前,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30日前,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或各地政務服務大廳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依法不予延續。
(二)農藥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材料
1.農藥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書(見附件1);
2.農藥生產情況報告 (見附件 2)。
延續申請材料要如實反映生產主體持證期間人員、設施設備場所、生產工藝技術、質量保證體系等變化情況,不缺項、漏項
(三)農藥經營許可延續由請材料
一般程序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見附件 3);
▌審查要求
農藥生產許可證延續辦理參照農藥生產許可設立要求,對申請材料開展書面審查和技術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辦理時限參照農藥生產許可設立要求。
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采用一般程序辦理的,參照農藥經營許可設立要求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按《浙江省農業農村行政許可告知承諾辦法(試行 )》(浙農政發[2020]4號)執行。
批準延期的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從原許可證到期日的次日起計算,延續后的許可證編號不變。
▌其他要求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證延續工作,認真研究本地情況,切實保障持證主體正常生產經營。要按照許可辦理時限要求,及時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延續許可證;未在規定期限提交申請或經審查不符合農藥生產經營許可條件要求的,依法不予延續。對許可證屆滿未延續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時予以注銷。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廳。聯系人及電話:廳種植業處謝子正,0571-86757761;省植保農藥站董卉,0571-86757060。
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1.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2.農藥經營許可(延續) 承諾書 (見附件 4)。
申請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經營許可證延續的,可選擇一般程序或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申請農藥(含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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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農藥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附件2 農藥生產情況報告
附件3 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
附件4 農藥經營許可(延續)承諾書
官網鏈接:
http://nynct.zj.gov.cn/art/2022/11/25/art_1229142036_2448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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